第十一条

有效

太阳历文化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太阳历文化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并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标牌并向社会公示、公告;

(二)建立传习所、展示馆,开展传承、展示活动;

(三)对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传统民居、文化遗产等开展整体性保护;

(四)支持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

太阳历文化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太阳历文化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其根据规划要求将有关内容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