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有权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对文化遗产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