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遗产区道路上驾驶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停车的,由遗产区的公安派出所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未取得专门通行标识的,由遗产区的公安派出所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扣留相关车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