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符合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和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遗产区户籍居民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在信用惩戒期限内,可以取消其有关居民优惠待遇;其他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在信用惩戒期限内,厦鼓轮渡公司、遗产区景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