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依法保护、利用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规范使用"鼓浪屿""日光岩"等突出反映文化遗产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的地名字样。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