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建筑、古树名木、自然景观、文化景观、文献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建档工作,并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