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惠明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逐步培育成自治县的主导产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惠明茶产业发展提供保障,设立惠明茶产业发展资金。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