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惠明茶产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茶园基础设施建设。

惠明茶生产经营者在茶园内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办理。建设茶叶加工厂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