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惠明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及茶文化研究会,深入挖掘、整理、传播惠明茶传统文化,开发推广茶文化旅游,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推进惠明茶文化事业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茶文化传承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设茶文化课程。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