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