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控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和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