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