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章 控烟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