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