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