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种植一亩以上十亩以下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违规种植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对单位处每亩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每亩五十元罚款;违规种植一百亩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