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同时设置标志牌,标明责任单位、监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