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向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清理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的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或者覆盖河道、渠道。因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填堵或者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