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地区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整治,采取截污、调蓄、生态处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