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对应急备用水源进行保护。

饮用水厂应当在取水口配置应急监测、防护等设备。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