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安装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平干渠、龙潭干渠等具有饮用水输送功能的开敞式渠道设置物理隔离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