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江河、水库集水区域栽种速生丰产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树种。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栽种的速生丰产桉树,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两年内改造完毕。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