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采区内进行采石、开矿、取土等破坏韩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由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