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