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