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及托幼机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