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配餐单位对其配送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

配餐单位应当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及送餐时间,配送食品的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配餐单位应当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学校、家长监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