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户、屠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