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