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自然水系行洪、排涝、航运、水生态、水景观等因素编制内河涌岸线规划,划定内河涌宽度规划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内河涌岸线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城镇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内河涌岸线规划。

本条例所称内河涌,是指其水位受联围干堤及水闸控制的河道、渠道及其他人工水道(地下排水渠除外)。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