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咸潮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对磨刀门水道、横门水道、洪奇沥水道、小榄水道、鸡鸦水道等主要江河的咸潮监测与预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咸潮监测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关镇区,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和预报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咸潮期对饮用水厂取水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