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着力改善水环境。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