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对包括国家、省、市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水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