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包装饮用水特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矿泉水。包装饮用水水源是指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包装饮用水供水的矿泉水、天然饮用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已发现但尚未开发和利用的包装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