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封育禁牧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重点封育禁牧区域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