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林地、草地建设投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栽、补种等措施,改良、培育林地、草地,恢复生态植被。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