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封育禁牧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牧或者散放马、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破坏、擅自移动封育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三)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四)擅自砍柴、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

(五)未经批准开矿、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

(六)除抢险救灾外,车辆擅自进入草地;

(七)经营性、娱乐性马匹等擅自进入草地、林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