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安全,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