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