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在人大街道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