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并可以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设委员三人至七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