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二)进行虚假宣传;(三)展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