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二)进行虚假宣传;

(三)展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