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书面告知本级会展业主管部门;临时决定举办的,应当于活动举办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本级会展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