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船舶试航的,由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对试航船舶船长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