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遵守交通管制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水路运输船舶的,并可以扣留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属渔业船舶的,并可以扣留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