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对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以及有潜在环境污染可能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警示标志并打捞清除。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