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在前款水域开展海上施工、船舶操作训练、水上比赛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