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单向通航、限航、责令离港等交通管制措施: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或者军事活动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四)应急抢险;

(五)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