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等应当将水路运输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锚泊、试航等动态计划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