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草山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户与户、户与村社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村与社、村与村之间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草山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山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山和草山上的设施。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