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管护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