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管护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